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 審議并原則通過《水污染防治法(修訂草案)》
環(huan)(huan)境保(bao)護部部長(chang)陳吉寧主(zhu)持召開環(huan)(huan)境保(bao)護部部務會(hui)議(yi),審議(yi)并(bing)原則通(tong)過《水污染防治法(修訂草案)》。
《水污染防(fang)治法(fa)》屬部門法(fa),法(fa)律效力(li)高。
現行(xing)《水(shui)污染防治法》是(shi)在2008年修訂通過的,8年間未修訂過;在新環保法實施、水十條出臺、水污染新問題出現的大背景下,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《水污染防治法》修訂列入立法計劃;2016年3月,環保部通過了《水污染防治法》修訂草案初稿,4月征求了發改委、工信部、財政部等31個部位和各省環保廳及環保部各環保督查中心的意見,并修改形成了《水污染防治法(修訂草案)》(征求意見稿),6月環保部就《水污染防治法(修訂草案)》(征求意見稿)公開征集意見,本次環保部原則通過“草案”后,將進一步修改后按程序上報。
“草案”的(de)主要亮點有5個(ge)。
①繼(ji)承了新環保法、水十條中的部分原則,如以(yi)效(xiao)果為導向(xiang)、明(ming)確(que)責任主體(ti)(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)、提倡公眾(zhong)參(can)與和信息(xi)公開(kai)。
②明(ming)確要求國務院環保主管(guan)部門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(ran)物名錄制(zhi)度,與國際治(zhi)理(li)經(jing)驗接軌,進一步(bu)加強了水污染(ran)治(zhi)理(li)的信息公開和風(feng)險控制(zhi)。
③擴大了水污染的監控(kong)范(fan)圍,將農(nong)村納入監控(kong)范(fan)圍。
④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水環(huan)境(jing)補償制度,并(bing)擴大了排污證發放的(de)范圍,增加了有(you)毒有(you)害水污染(ran)物(wu)名錄(lu)中所列有(you)毒有(you)害水污染(ran)物(wu)的(de)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(chan)經(jing)營者、規模(mo)化畜禽養殖場(小(xiao)區)。
⑤懲(cheng)罰力度(du)加(jia)大。如借鑒新環保(bao)法(fa)引(yin)入(ru)按(an)日計罰制度(du)、增加(jia)了(le)環評機構(gou)以(yi)及環境監測機構(gou)和(he)水污(wu)染防治(zhi)設施運營機構(gou)的連帶(dai)責任(ren)、將違法(fa)設置排污(wu)口的處罰標(biao)準由2-10萬元提高到了(le)20-100萬元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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