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家觀點:污染地塊土壤是否要做危廢鑒別
由于土壤具有資源屬性與固體廢物有本質不同,制定《危廢鑒別技術標準》多是固廢行業從業人員,而場地修復從業人員又對固體廢物不是很熟悉,因此導致對于“重污染土壤做危廢鑒別”和“采用異位修復涉及土壤外運”是否做危廢鑒定備受爭議并受到廣泛關注。
污染地塊土壤是否做危廢鑒別的爭議由來已久。2007年,部分地區地方政策較為嚴格,規定“具有危險廢物特性的土壤按照危險廢物管理”,2008版《危險廢物名錄》(代碼900-043-49)中規定“突發性污染事故產生的危險廢物污染土壤” 作為危廢管理,長期以來都是按照本名錄中“只有對突發性污染事故的污染土壤做危廢鑒定,其他都是按照其資源屬性就是土壤”進行規定。2016版《危險廢物名錄》刪除了本條。

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一條,“轉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,修復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”。土壤開展危廢鑒別的政策原因是以下三條規定。《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》(GB34330-2017)中4.3提出“在污染地塊修復、處置過程中,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處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屬于固體廢物:1)填埋;2)焚燒;3)水泥窯協同處置;4)生產磚、瓦、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”;6.1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有關規定“修復后作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”。這兩條一是界定了土壤和固廢,二是鼓勵原位修復、鼓勵保持土壤資源屬性的修復技術,限制異位修復。史上最嚴格的新《固廢法》中規定非法排放、傾倒、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,將受到嚴重污染環境的處罰。
綜上所述,由于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,重污染土壤具有危廢特性,污染土壤異地修復、排放需求,危廢鑒別的時間和成本問題,造成了土壤危險廢物鑒別問題成為了土壤修復行業的問題。
建議:
一、構建污染地塊壤危險廢物鑒別技術體系
1、在鑒別對象、采樣數量、判斷方法等方面提出更具有針對性的要求;
2、充分利用地塊污染調查、修復效果評估的數據,在地塊污染調查中考慮與后續可能的固廢、危廢鑒別對接;
3、建議對危險廢物毒性鑒別標準進行適時修訂,修訂補充指標(BaP、 新POPs) 、等效檢測方法。
二、加強對于具有危廢特性的重污染土壤的監管
1、具有危廢特性的重污染土壤環境風險,清挖處理的次污染風險均較大;
2、加強對于此類土壤治理修復的監管,無論是否異地治理;
3、針對固化穩定化提出土壤處置或資源化去向要求和長期監測要求;
4、對熱脫附等技術的提出運行參數、三廢排放監管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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