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PP財政管理辦法為政府信用背書
自2014年11月26日發布《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》以來,PPP在國內推廣了近兩年時間,財政部分別推出了三批示范項目,但是項目落地的進度不如預期,截至2016年6月底,前兩批示范項目的落地率分別為76%和45%;在已經落地項目中,處于準備階段的項目分別占20%和36%。對于示范項目進度滯后,筆者認為,其中重要因素之一是企業對政府的“契約精神”缺乏信心。
從早(zao)期實施的BOT項目來看,相當部分的BOT政府主體出現了不同程度的違約,其中比較普遍的問題是污水處理費的支付滯后,或是污水、垃圾不足時政府不承擔任何責任。正因為這些原因,導致了企業不愿意積極投入到PPP項目中,或者將風險降到最低。
有行業內資深PPP專家指出,現在行業內的潛規則是財政收入達到百億或是百強縣市的PPP項目才能展開投資評估。很顯然,不能僅僅依靠這樣簡單粗暴的規則來判斷PPP項目質量的好壞。但是,這從某種意義上折射出了民間資本對于PPP項目的一種心態。這種心態的潛臺詞是“只有地方政府非常富裕,有非常充足的支付能力,才可能履行PPP項目的支付義務,而欠發達地區或者財政收入不高的地區,政府嚴格履行責任的風險非常高”。很難說,欠發達地區的政府就不會堅守契約精神,但是政府確實給企業留下了如此這般的印象。在筆者身邊,甚至有地方政府以高于市場二倍價格的房產強制性沖抵政府債務,這其實是嚴重的違約與掠奪。
企業在政府面前(qian),天(tian)生(sheng)是劣勢的(de)。企業與企業之間,尚(shang)可(ke)通(tong)過法(fa)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(de)權(quan)益(yi),而對于政府而言,雖然可(ke)以通(tong)過法(fa)律來約束,但實際可(ke)操作(zuo)性不強(qiang),眾多項(xiang)目的(de)支付均從財政賬戶(hu)支付,有哪個法(fa)院能把財政賬戶(hu)封(feng)了?其實,PPP是政府以其執政公信力作為質押,來吸引民間資本進行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,激發民間資本的活力,解決財政資金不足,將政府投資逐步轉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模式。但是,由于前期社會資本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,如果政府不具備高度的契約精神,將給企業帶來嚴重的損失,甚至毀滅。PPP的道路,離不開雙方的契約精神與誠信,否則就是萬丈深淵。
可喜的(de)是,財政部在今年10月20日印發了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:“暫行辦法”),可以說恰逢其時,對各級政府在PPP項目的項目評審、預算編制、支付等重要環節做出了約束,規范了項目的操作流程,為政府信用做出了濃墨重彩的背書,致力于為企業解決后顧之憂,將推動以各級政府為“馬首”的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。
從文(wen)件(jian)本身來看,以下幾個方面(mian)對PPP項目的推進、降低民間資本的投資風險、引導政府和企業建立誠信社會、共守契約精神有著積極的意義:首先,從項目的識別上,強調“物有所值”,所有的項目要進行財政支付能力評價,通過項目本身的論證和支付能力的論證,確保了項目的質量,此為項目順利實施推進的基礎,也是充分保障各方利益的基礎;其次,規范了對選擇社會資本的工作流程,通過“公開招標、競爭性談判、競爭性磋商”等方式確定社會資本方,讓國企、民企有了公平參與的機會;再者,在PPP項目的支付方面,規定將項目的支付納入財政中長期規劃,保障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財政支付。文件還特別強調,因政府原因導致PPP項目終止,政府應該承擔賠償責任。
然(ran)而(er),制(zhi)度僅(jin)僅(jin)是制(zhi)度。契(qi)約精神(shen)不是靠制(zhi)度或者(zhe)規范來(lai)實現的(de),契(qi)約精神(shen)是以自(zi)由的(de)選擇、平等共(gong)贏的(de)思想、對雙方的(de)責任和共(gong)同的(de)誠信(xin)作為載體(ti)并體(ti)現的(de),制(zhi)度僅(jin)僅(jin)能(neng)為這種精神(shen)的(de)形(xing)成提供必要的(de)土壤和環境,卻無法讓契(qi)約精神(shen)從天(tian)而(er)降。因此,該如何“捍衛”各級政府在PPP項目中的契約精神?
筆者認為,首先,我(wo)們應該在PPP項目過程中,充分尊重與保護契約,契約的誠信不可能通過人的自律來實現。在很多PPP合同中,存在著政府作為強勢一方的不平等的違約條款,企業方一旦違約將面臨嚴重的違約責任,但是對于政府方的違約責任往往輕描淡寫甚至沒有,其實這本身就是對契約的不尊重。另外,由于政府工作人員更迭頻繁,上一屆政府簽訂的合同,下一屆政府往往不重視或者不履行。筆者認為,政府管理部門應該充分尊重、踐行契約精神,尊重民間資本,按照平等、誠信的原則在PPP合同中約定對等的違約責任。其次,契約精神的建立需要可執行的嚴格制度、法律作為基礎。需要通過制度、法律,讓違約方感到強大的壓力,讓違約變成一種要付出重大代價的行為,讓失信的人寸步難行。雖然“暫行辦法”規定了——如果政府不支付,上級財政可以直接轉移支付,但是,更應該將不守信的政府官員納入失信檔案,限制其職位的晉升,將其調離PPP項目管理官位。
契約精神(shen)是(shi)(shi)西方(fang)社(she)會的主流(liu)思(si)想,其(qi)實(shi)并不意(yi)味(wei)著西方(fang)人比(bi)中(zhong)國人更加愿意(yi)守信(xin)(xin),而是(shi)(shi)其(qi)失信(xin)(xin)的代(dai)價太大,可能超(chao)出(chu)了自己的承受能力。中(zhong)國以“禮儀之幫”著稱于世,在中國的傳統的文化中守信也是一種美德,兩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強調“一諾千金”“言必行,行必果”,在我國歷史上各種守信的人物和故事被廣為傳誦。要構建誠信社會、發揚契約精神,必須建立我國的誠信體系,而不能僅僅依靠自我約束、道德約束,用嚴格的制度、平等的合同把契約精神注入到我們的文化中,構建我們自由、平等、信守、契約的PPP項目實施環境。
這次財政部(bu)的文(wen)件(jian)(jian)擲地有聲,我們(men)相(xiang)信,文(wen)件(jian)(jian)的出臺(tai)能夠推動PPP項目誠信體系的建設,能更
加充實、豐富(fu)契約精神的內涵,為我(wo)國(guo)經濟的發展釋放(fang)更大的活力。 來(lai)源:中國(guo)水網 作者:謝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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