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PP财政管理办法为政府信用背书
自2014年11月26日发布《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》以来,PPP在国内推广了近两年时间,财政部分别推出了三批示范项目,但是项目落地的进度不如预期,截至2016年6月底,前两批示范项目的落地率分别为76%和45%;在已经落地项目中,处于准备阶段的项目分别占20%和36%。对于示范项目进度滞后,笔者认为,其中重要因素之一是企业对政府的“契约精神”缺乏信心。
从早期(qi)实施的BOT项目来看,相当部分的BOT政府主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违约,其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污水处理费的支付滞后,或是污水、垃圾不足时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。正因为这些原因,导致了企业不愿意积极投入到PPP项目中,或者将风险降到最低。
有行业内资深(shen)PPP专家指出,现在行业内的潜规则是财政收入达到百亿或是百强县市的PPP项目才能展开投资评估。很显然,不能仅仅依靠这样简单粗暴的规则来判断PPP项目质量的好坏。但是,这从某种意义上折射出了民间资本对于PPP项目的一种心态。这种心态的潜台词是“只有地方政府非常富裕,有非常充足的支付能力,才可能履行PPP项目的支付义务,而欠发达地区或者财政收入不高的地区,政府严格履行责任的风险非常高”。很难说,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就不会坚守契约精神,但是政府确实给企业留下了如此这般的印象。在笔者身边,甚至有地方政府以高于市场二倍价格的房产强制性冲抵政府债务,这其实是严重的违约与掠夺。
企(qi)(qi)业(ye)(ye)在政(zheng)府面(mian)前,天生是(shi)劣势的(de)。企(qi)(qi)业(ye)(ye)与企(qi)(qi)业(ye)(ye)之间,尚可通(tong)过(guo)法律途径来(lai)维护(hu)自身的(de)权益(yi),而对(dui)于政(zheng)府而言,虽然可以(yi)通(tong)过(guo)法律来(lai)约(yue)束,但(dan)实(shi)际(ji)可操作(zuo)性不强,众多项目的(de)支(zhi)付(fu)均从财政(zheng)账(zhang)户支(zhi)付(fu),有哪个(ge)法院能把财政(zheng)账(zhang)户封了(le)?其实(shi),PPP是政府以其执政公信力作为质押,来吸引民间资本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,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,解决财政资金不足,将政府投资逐步转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。但是,由于前期社会资本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,如果政府不具备高度的契约精神,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,甚至毁灭。PPP的道路,离不开双方的契约精神与诚信,否则就是万丈深渊。
可喜的(de)是,财政部(bu)在(zai)今年10月20日印发了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:“暂行办法”),可以说恰逢其时,对各级政府在PPP项目的项目评审、预算编制、支付等重要环节做出了约束,规范了项目的操作流程,为政府信用做出了浓墨重彩的背书,致力于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,将推动以各级政府为“马首”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。
从(cong)文件(jian)本身来看(kan),以下几个(ge)方面对PPP项目的推进、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、引导政府和企业建立诚信社会、共守契约精神有着积极的意义:首先,从项目的识别上,强调“物有所值”,所有的项目要进行财政支付能力评价,通过项目本身的论证和支付能力的论证,确保了项目的质量,此为项目顺利实施推进的基础,也是充分保障各方利益的基础;其次,规范了对选择社会资本的工作流程,通过“公开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”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,让国企、民企有了公平参与的机会;再者,在PPP项目的支付方面,规定将项目的支付纳入财政中长期规划,保障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支付。文件还特别强调,因政府原因导致PPP项目终止,政府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
然(ran)而,制度仅(jin)仅(jin)是制度。契(qi)约精(jing)(jing)神不是靠(kao)制度或者(zhe)规范来实现的(de),契(qi)约精(jing)(jing)神是以(yi)自(zi)由的(de)选择、平等共赢的(de)思(si)想、对双(shuang)方的(de)责任和共同(tong)的(de)诚信作为载体(ti)并体(ti)现的(de),制度仅(jin)仅(jin)能为这种(zhong)精(jing)(jing)神的(de)形成提供必(bi)要(yao)的(de)土壤(rang)和环境,却(que)无法让契(qi)约精(jing)(jing)神从天(tian)而降。因(yin)此,该(gai)如何“捍卫”各级政府在PPP项目中的契约精神?
笔者认为,首先,我们应该(gai)在(zai)PPP项目过程中,充分尊重与保护契约,契约的诚信不可能通过人的自律来实现。在很多PPP合同中,存在着政府作为强势一方的不平等的违约条款,企业方一旦违约将面临严重的违约责任,但是对于政府方的违约责任往往轻描淡写甚至没有,其实这本身就是对契约的不尊重。另外,由于政府工作人员更迭频繁,上一届政府签订的合同,下一届政府往往不重视或者不履行。笔者认为,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尊重、践行契约精神,尊重民间资本,按照平等、诚信的原则在PPP合同中约定对等的违约责任。其次,契约精神的建立需要可执行的严格制度、法律作为基础。需要通过制度、法律,让违约方感到强大的压力,让违约变成一种要付出重大代价的行为,让失信的人寸步难行。虽然“暂行办法”规定了——如果政府不支付,上级财政可以直接转移支付,但是,更应该将不守信的政府官员纳入失信档案,限制其职位的晋升,将其调离PPP项目管理官位。
契(qi)约精神是西(xi)方社会的(de)主流(liu)思想,其(qi)实(shi)并不意(yi)味着(zhe)西(xi)方人比中(zhong)国人更(geng)加愿意(yi)守(shou)信,而是其(qi)失信的(de)代价太大,可能超出(chu)了自己的(de)承受能力(li)。中(zhong)国以(yi)“礼仪之帮”著称于世,在中国的传统的文化中守信也是一种美德,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强调“一诺千金”“言必行,行必果”,在我国历史上各种守信的人物和故事被广为传诵。要构建诚信社会、发扬契约精神,必须建立我国的诚信体系,而不能仅仅依靠自我约束、道德约束,用严格的制度、平等的合同把契约精神注入到我们的文化中,构建我们自由、平等、信守、契约的PPP项目实施环境。
这次财政部(bu)的(de)文(wen)件(jian)掷(zhi)地有(you)声,我们相信,文(wen)件(jian)的(de)出(chu)台能(neng)够(gou)推动PPP项目诚信体系的建设,能更
加充实、丰富契约精神的(de)内涵(han),为我国经济的(de)发展(zhan)释(shi)放更(geng)大(da)的(de)活力(li)。 来源:中国水网 作者:谢涛